期刊是作者传播研究成果的主要途径,也是学术观点交流的重要媒介。作者(投稿者)将自己的思想凝结为独创性表达,并以论文、报告等方式向期刊社投稿,而后由期刊社接收、审查和发表。版权问题则贯穿于这一过程始终,对于期刊社而言,兹事体大,不可不察,在做好期刊出版工作的同时,也应注意自身的版权侵权风险防范。
总体而言,期刊出版中所涉及的版权侵权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表文章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另一类则是侵犯了所发表文章作者的版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期刊社的主要职责在于为文章发表提供相应的服务,其版权侵权责任往往从属于作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换言之,如果作者所投文章本身不构成版权侵权,那么期刊社自然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此,对于期刊社而言,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版权监管。
• 在征稿之初,应当通过征稿启事或投稿须知明确要求投稿作品具有独创性,而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剽窃,投稿者也应当拥有完整著作权。一般而言,这种事先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侵权风险,但是并不能以此免除期刊社自身的审查责任。
• 在文章接收之后,仍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审查文章的授权是否有效,例如是否存在重复发表的情况,在授权发表的情况下则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审查文章的来源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等;审查文章的署名,是否按照授权和规定的顺序进行署名,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合作作者署名权的情况等;审查文章内容,包括其中的数据是否涉密,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的相关情况等。
• 在文章刊登之后,如果出现第三方主张版权侵权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期刊社则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防止侵权损失的扩大。
在第二种情形中,要求期刊社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获得投稿作者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则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也应当将涉及的作品的名称、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类型、付酬和转让价格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意味着,对于期刊社而言,今后可能涉及到的权利应当与作者进行具体确认。例如,未经作者许可,文章在纸质期刊的发表并不等同于授权在期刊的公众号或者网站上发表,后者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另行约定。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一般期刊社提供的版权许可或转让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应避免出现不合理排除或限制作者权利等情形导致该条款无效,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该授权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