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文出版传媒融合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联盟的作用,维护本联盟声誉,确保本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北京中文出版传媒融合创新发展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盟会员加入联盟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联盟会员加入联盟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联盟会员应当遵守本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联盟会员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出版传媒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中文出版传媒融合创新发展联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期刊社需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办公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联盟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联盟正式会员,并由本联盟颁发《北京中文出版传媒融合创新发展联盟会员证》;本联盟秘书处于会员注册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本联盟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及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联盟提供的下列服务: 

1、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3、免费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学术会议及活动; 

4、免费获得联盟提供的“两站一微一库”的数字化服务; 

5、免费获得联盟部分成员提供的特色服务,包括:为期刊社专家学者创建学者空间、开源使用增值拓展出版服务、刊社形象包装推广、产品设计开发、学术精要及学术精汇的发表、项目及资质申报以及中文百科数据库建设使用等; 

6、免费获得联盟提供的期刊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服务; 

7、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8、本联盟网站开辟“会员信息”、“会员风采”等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宣传; 

9、本联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第十一条 本联盟期刊社会员除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1、填写《北京中文出版传媒融合创新发展联盟期刊社成员备案表》; 

2、共享期刊社专家学者资源,壮大联盟专家学者力量,扩充联盟专家指导委员会及编辑委员会队伍; 

3、提供各自期刊社学术文献资源搭建私有化数据库; 

4、共同制定学术代表作出版标准、协同出版学术专著、共同参与同行评议及智库产品的编撰。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应当按照联盟《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会费按年度交纳,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 3800 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 9800 万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 20000 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 30000 元。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五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 “会费”,联盟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联盟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本联盟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出联盟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出联盟时,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本联盟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联盟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联盟秘书处在本联盟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