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发展既要速度,更要质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24-03-01
分享到:

困境直击:数字化浪潮带来新发展问题

640.jpg


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点领域,是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关键。这其中,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和其产物都是与版权紧密相关的产业,在创造新机遇的同时,更对版权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主任王超贤从经济学视角分享了他的看法:版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发展浪潮背景下,数字经济和版权产业深度融合,正打开数字版权产业发展新空间,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版权产业集群。王超贤也表示,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与版权的紧密融合,将带来不少新问题,其中数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数据产权是归属于企业,还是归属于个人这个第一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所有权能力、投资激励、社会公平和法律适用等多重平衡中找到出路,具有相当难度,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也表示,随着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版权已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包括文化、经济、产业、技术在内的综合性问题。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类的财富将主要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这其中,数字版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将在人类财富中占据重要份额,对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判决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诸多著作权难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张连勇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在法律适用上,坚持体系化考量;在裁判方法上,坚持分类施策保护。始终关注变革、积极审慎,呵护数字版权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严格权利保护与依法落实权利限制并重,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发展,从而促进文化和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张连勇说。
人工智能是会上多次提及的热词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教授关注到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采集训练使用数据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在著作权法视角下,需要兼顾产业链条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包括基础模型开发者、数据集制作者、数据持有者、AI服务提供者、B端和C端服务使用者以及数据中所含作品的著作权人。
陶乾指出,作品是一种知识信息,数据是承载信息的载体。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离不开优质数据集。数据集制作者和数据持有者因数据抓取产生的纠纷,本质上是数据使用问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在数据训练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学习的是文字、元素和音符之间的分布规律,训练的是数据而非“享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因此,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本质在于数据提供者和数据集制作者在提供数据时的版权合规,而不是在训练阶段的版权合规。传统版权产业积累了大量的作品内容,能够聚集而形成优质数据集,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重要“营养补给”。陶乾指出,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处理促进作品使用与加大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传统版权和人工智能及数据产业之间寻求平衡,在鼓励科技创新与保障文化繁荣之间实现平衡,这有赖于多方主体进行合作,形成在数据及生成环节合法、合规版权授权模式。最后,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陶乾认为可以探索一个AIGC权益登记机制,由使用者来说明其在AIGC形成阶段有哪些贡献,登记机制既可以为其价值流通赋能,也能够助力于侵权纠纷的解决。
在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效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路晓芳分享了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检察路径”。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版权案件呈现的特点是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专业性体现在对于权利主体是谁,包括新兴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无可版权性,以及创作主体之间,包括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划分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这都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
技术性更是增加了办案难度,路晓芳进一步解释:“侵权犯罪对象的数字化,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算法模型都逐渐成为了不法分子牟利的侵权对象。不法分子会利用爬虫、撞库、视频解析、深度链接、云存储等科技手段来实现侵权行为,呈现出知识产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度融合的样态。除此之外,侵权犯罪的主体的产业化和链条化,也是趋势之一。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通常是以公司运营的形式来实施,审案人员众多,分工精细,结构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