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推动图书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现就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3”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依托出版单位、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三级图书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核查图书质量,严肃处理不合格图书,依法处罚有关出版单位,警示督促出版行业遵规守纪,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意识、提升图书出版品质。
二、检查重点
重点对2022年以来出版的图书进行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检查,加大对封面、插图、图文匹配等的检查力度。检查出版单位执行选题论证、三审三校、责任设计编辑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等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图书“质量管理2023”专项工作自2023年4月启动,分3个层面开展。
1. 出版单位自查。各出版单位对本单位2022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自查,检查品种数不低于年度出书总量的10%;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对相关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自查和整改情况须及时报告属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2. 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每个出版单位不少于5种图书进行检查,检查时可重点关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和少儿读物。对存在问题的出版单位,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视情予以处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告。
3. 国家新闻出版署抽查。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围绕检查重点,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检查结果优良的出版单位予以表扬,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和存在违规行为的出版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四、处理措施
1.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同时要求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收回全部不合格图书,差错率在1‱以上5‱以下的,修订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
2. 对出版图书差错率在0.9‱至1‱之间的出版单位,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约谈提醒。
3. 对不合格图书的责任编辑,2年内不得晋升出版职称;对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4. 中小学教辅材料等需要特定出版资质的图书,连续2年检查被确认不合格的,应复核出版单位相关类别出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有关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该项出版资质。
5. 对未经备案出版涉及重大选题范围图书的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6. 对查实存在“买卖书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视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五、相关要求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并于2023年8月底前将工作完成情况、相关检查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中国文化大厦1015室(信封右下角标注“图书‘质量管理2023’材料”;所检样书不必随材料寄送,留档备查。邮政编码:100055。联系电话:010—63486425),电子版发送至tsbzxn@163.com(邮件标题注明属地或出版单位名称)。
附件: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