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日前由教育部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包括数字和网络出版物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规定。
本文图片来源: 教育部网站(点击查看原文)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包括字库等基础软件、语音合成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以及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规定》强调,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其中,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规定》指出,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规定》表示,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促进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的研发和功能完善、提升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编纂质量提供指导与服务。
《规定》指出,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